序号 | 类型 | 内容 | 使用条件 | 依据 |
1 | 限制 | 国际组织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简称 | 相关组织批文或授权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第九条 |
2 | 限制 | 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 | 有投资关系并授权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人大)第五条 |
3 | 限制 | 县以上行政区划 | 政府批文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第十四条 |
4 | 限制 | 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 | 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
5 | 限制 | 不含行业 |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6 | 限制 | 世界500强企业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 同行业及近似行业需有投资关系并授权 | 《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 |
7 | 禁止 | 有损于国家安全、民族尊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公序良俗 | 禁止使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
8 | 禁止 |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部队番号及简称 | 禁止使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 |
9 | 禁止 | 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繁体字、异体字、符号 | 禁止使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 |
10 | 禁止 | 与被撤销或吊销未满三年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 禁止使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11 | 禁止 | 可能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产生误解的 | 禁止使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
12 | 禁止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禁止使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企业名称登记规范(试行)
一、关于行政区划
(一)无行政区划
例如:扬子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条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说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含行政区划
例如:上海海虹船务有限公司、中汇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县海虹印刷厂。
条件:当且仅当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时,可以用上海加上市辖区名称作为行政区划。
说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市工商局负责核准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三)冠以“中国”等字样
例如:优步(中国)网络有限公司、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
条件: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内资企业冠以中国字样需经国务院批准,外资企业冠以中国字样需与直接投资方字号完全一致(外文以翻译为准)。
说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二、关于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拼音、数字、繁体字、异体字等。
(一)字号近似
例如:峰与锋、城与诚、玲与铃。
条件:读音相同字形相近认定为近似。
说明:《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中对于字号的近似有明确的定义,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
(二)字号误解
1、资产关联
例如:上汽与上汽通用、百联与百联中环、光明与新光明。
条件:连续两字相同。
说明:当字号较知名时并有连续两字相同时,足以使公众误解其间有资产关联关系。
2、从事行业
例如:上海汉堡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极限越野汽车俱乐部。
条件:字号修饰行业或字号与行业连用构成细分行业。
说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当字号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关联构成行业修饰并作为企业字号申请,足以使公众对其从事行业产生误解。
三、关于行业表述
(一)类别匹配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二)行业近似
例如:A011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与A012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上海海虹水稻种植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虹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条件:同一中类下属的小类,认定为行业近似。大类下属的中类,依实际情况认定是否构成近似。
说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实施,共有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
(三)行业误解
例如:上海张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张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张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条件:行业近似标准认定为不构成近似,但行业表述有关联,足以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产生误解的。
说明:所谓的行业表述有关联,是指:
1、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是含义相同,如镭射技术与激光技术等。
2、书面语和口语的差异,如:计算机和电脑,装饰工程和装潢工程等。
3、规范表述和简称不同,如:货物运输代理和货运代理,机电设备和机电等。
5、行业表述有包含关系,如建材与地板等。
(四)经营特点
例如:上海张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张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张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条件:以经营特点或约定俗成的不规范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说明:类似实业、企业发展、经济发展等行业表述是约定俗成的不规范用语,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经营特点,说明企业的经营范围横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门类。
(五)无行业表述
例如:上海张三有限公司、上海李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注册资本1亿以上,经营范围横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门类,全市范围内不能有同字号企业。
说明:对无行业企业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
四、关于组织形式
(一)集团母公司
例如:上海张三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集团母公司中的“集团”字样应当位于行业表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说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是一种规范的不可拆分的组织形式,集团母公司企业名称中的集团字样,应当位于组织形式之前。
企业名称登记特别规定
1.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明确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使用“联邦”字词作字号的通知》明确“联邦”一词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特定名词,不可滥用,严禁核定“联邦”、“邦联”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字词作为企业的字号。
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明确名称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等。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7、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希望工程”字样。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希望工程”字样的,应当限期更名。
5.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明确对申请使用含“XX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的,应要求其提交该油气田企业同意的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方可予以审核登记;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XX油田”字样。
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清理含有“三峡”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明确凡与三峡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一律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凡需在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字样的,均需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以三峡工程名义进行各种非法经济活动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7.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明确由于中南海是党中央、国务院所在地,因而“中南海”一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具有特殊的含义,使用“中南海”作为企业字号容易引起误解。
8.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如果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9.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明确“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10.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明确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三)“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12.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以投资境外二级市场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海外投资基金”或“海外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13.上海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除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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